黑龙江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黑龙江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是在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和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直接领导下,由黑龙江省内参加工商联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及相关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联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的行业自律社团组织。
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成立以来,代表本商会会员的共同利益,以促进黑龙江省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己任。致力于: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整合资源,搭建行业平台,从多方面、多层次服务于会员企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倡导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黑龙江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广大百姓服务,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为会员搞好服务,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商会搭建了黑龙江省房地产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沟通的平台,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律,促进交流和合作,推动黑龙江省房地产业的稳健发展。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商会会费按时收缴、安全保管、保证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哈尔滨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商会会员单位,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商会交纳会费,按商会章程本会接受团体、理事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并出具有效证明。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
(一)本会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每年会费300元;
(二)本会的理事会员每年会费3千元;
(三)本会的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5万元;
(四)本会的会长每年会费10万元。
第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会费按年交纳,一个自然年为一个交费年度,每年7月份收取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可以用现金或支票转账、网银对公付款形式交纳会费,收缴的会费存入商会开立的银行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个人名义保存会费。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会员单位可以用等值服务形式(如提供办公场地、会议场所、培训资源等)缴纳会费。
第六条 商会收取会费后,由商会开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金额、日期,作为报销和记账凭证。
第七条 会费的保管和使用,严格按照《章程》中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每年底,公布上一年度商会会费(含其他经费来源)收支情况。当年会费节余时,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不足时,从下一年度会费中或采用会员单位捐助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要求商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包括资助和捐赠)
第十条 商会会费的收缴工作由商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物价水平和商会工作需要,可修订会费标准,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商会每年按要求完成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年检工作,并向会员公示会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商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执行。
协会官网:http://hlrecc.com/
联系人:黑龙江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电 话:0451-82131018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2088-7号
邮 箱:hljdcs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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